2008年2月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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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雪滑摔伤客户 经销商被判赔两万
王悦

  因雪天未做好防滑措施,造成顾客在进店时摔倒受伤,京城一汽车经销商被告上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汽车经销商赔偿伤者张先生各项经济损失近2万元。
  2006年2月,张先生到该汽车经销商万柳桥店内看车,由于当日下雪,张先生在上台阶准备进入店内的过程中不慎滑倒,后该汽车经销公司员工将张先生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张先生为左臂骨骨折,需要休息3个月。为此,张先生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他觉得是该汽车经销商没有做好防滑措施,才致使他摔伤,于是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二次住院所需的住院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9704.78元。
  该汽车经销商在开庭时辩解,那天下雪,为了防止客户滑倒受伤,被告公司在自己的营业场所进门处,摆放明显的防滑警告牌,在台阶上铺设防滑垫子、厚纸板便道等,被告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什么侵权行为,张先生的人身损害与被告公司之间无关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有效安全保障,以免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若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有效安全保障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汽车经销商在下雪后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致使张先生在进入其店内的过程中滑倒,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由此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张先生要求该汽车经销商赔偿其二次住院所需的各项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方辩称已采取了防滑措施,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该汽车经销商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和伙食补助费共计19236.93元。